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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宝·开POS(电签)营销政策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20/03/11 点击:
 开POS
 一、政策简介

  同意参加并遵守本政策的服务商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方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政策终端设备

  领用周期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二、名词定义

  1. 终端设备:从我司领用,带有我司标识及防切机功能的开POS 终端设备;

  2. 终端激活:特约商户绑定终端设备之日起至第二个完整自然月内贷记卡累计交易金额≥3000

  元,即视为终端激活;

  3. 激活奖励:政策期间特约商户绑定的终端设备进行终端激活,服务商即可获得我司奖励;

  4. 交易量:如无特殊说明,交易量均指特约商户在政策期间贷记卡(含准贷记卡)累计交易金

  额,且不含出现风险的交易;

  5. 伪激活商户:终端设备激活后,新增用户自激活之日起,连续 90 天贷记卡交易量小于 1 万;

  伪激活商户比例=伪激活商户/激活达标商户数量;

  6. 补充说明:所有涉及交易量考核的政策中,涉及的风险交易以及伪激活均不纳入交易量的考

  核。

  三、服务商政策方案

  1、终端布放政策

  活动布放支撑服

  务费

  首付 1 期 2 期 3 期

  49 元/台 19 元/台 10 元/台 10 元/台 10 元/台

  (1) 终端的标准布放支撑服务费为 109 元/台。

  (2) 终端的活动布放支撑服务费为 49 元/台。

  (3) 从终端设备领用起每个自然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4) 单次布放量 3000 台以上才可参与分期政策。

  (5) 服务商分期款需在每月 25 日前还款,如服务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如数还清布放支撑服务费

  款项,公司有权从服务商奖励及服务费中扣除货款,冲抵完成即止。

  2、终端激活奖励政策:

  考核周期 交易量 激活奖励金额

  新增商户入网激活之日起至次月 ≥3000 79 元/台

  开通日结的服务商,激活奖励于次日支付,未开通则于次月支付。

  3、连续交易量达标奖励政策

  说明:

  1.连续交易量达标政策必须满足前一阶段标准后才能参与下一个阶段政策,不可间断。

  2.每批终端按批次计算,终端自领用入库之日起 180 个自然日内为激活考核期,未激活终

  端在当批次激活考核期届满时应按照 60 元/台支付闲置费。

  4、政策期内结算费率

  (1)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按以下标准结算

  档次 首批布放量 活动期承诺布放量 刷卡结算费率 扫码结算费率

  A 100 100 0.505% 0.30%

  B 500 1000 0.50% 0.30%

  C 3000 5000 0.495% 0.28%

  D 5000 20000 0.49% 0.28%

  (2)考核服务商 2020 年 10 月贷记卡交易量,自 2020 年 11 月起,按以下标准结算

  10 月交易量 0

  刷卡结算费率 0.515% 0.51% 0.505%

  扫码结算费率 0.30% 0.28% 0.28%

  N:当月贷记卡交易量,不包含扫码交易。

  四、商户活动

  1.通讯服务费

  每台终端附带通讯卡一张。商户激活之日起第 30 日开始收取通讯服务费 36 元/台/年,商户

  归属服务商获得奖励 10 元/台,予次月发放。

  五、 本政策其他规则

  1、所有涉及交易量考核的,涉及的风险交易以及伪激活商户交易量均不纳入考核范围。

  2、放任同一身份证号重复激活多台终端设备的服务商仅获得一次激活奖励。

  3、每台终端设备只能参与一次政策,发生换机、撤机即视为放弃交易奖励。

  4、每批终端按批次计算,终端自领用入库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伪激活商户比例超过 10%,则服

  务商需归还所有奖励或从后续应收款项中抵扣。考核方式:以月为单位考核,考核公式为:1 月

  伪激活商户/1 月激活达标商户数量。

  六、服务商承诺参加本政策,不通过重复绑定终端等、虚假销售等方式恶意套取终端设备,若有

  商户投诉须由服务商 T+3 工作日内处理投诉事件,若不配合我司处理,默认同意全权承担责任。

  七、服务商承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不违反我司《外包服务商管理办法》不使用我司

  及监管机构禁止使用的不当词汇进行宣传推广,否则,我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奖励周期 交易量 交易量达标奖励

  用户在有效激活后第三个自然月 ≥3000 20 元/台

  用户在有效激活后第四个自然月 ≥3000 30 元/台

  八、服务商授权我司可从服务商服务费中冲抵的方式来抵扣对我司造成的损失或补足政策期结

  束后需支付的闲置费。

  九、本次政策解释权归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所有。